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簡上字第1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姜悌文徐淑芬林春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簡上字第17號

上訴人
宏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玉
訴訟代理人
鄭思源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戴君豪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志偉
被上訴人
一通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珍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關「訴訟代理人陳志偉」之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陳志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誤將已解除訴訟代理人委任之陳志偉(仍為謝孟馨律師之複代理人)記載為訴訟代理人,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