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簡上字第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簡上字第17號
- 上訴人
- 宏瑞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麗玉
- 訴訟代理人
- 鄭思源
- 訴訟代理人
- 謝孟馨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戴君豪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陳志偉
- 被上訴人
- 一通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珍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關「訴訟代理人陳志偉」之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陳志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誤將已解除訴訟代理人委任之陳志偉(仍為謝孟馨律師之複代理人)記載為訴訟代理人,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