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抗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劉又菁、曾益盛、林振芳
- 法定代理人邱騰威
- 原告碩達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寶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48號抗 告 人 碩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騰威 相 對 人 陳寶涵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30日本 院所為之102年度司票字第2085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但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不在此限。因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事件移送於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又,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亦有明文。所謂專屬管轄,係指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專屬一定法院管轄之謂。凡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僅得由一定法院管轄者,縱未以法文明定「專屬管轄」字樣,仍不失其專屬管轄之性質。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 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性質,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既已就上開事件專訂係以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則該事件自為專屬管轄(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1號研討結果參 照)。另按非訟事件之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亦有明定。而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規定,前揭民事訴訟法第452條關於第二審裁判之規定,於 非訟事件之抗告程序,亦準用之,合先敘明。 二、本件相對人於原審主張:其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三紙(下合稱系爭本票)。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 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系爭本票三紙為證。 三、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系爭本票開立當時即約定,抗告人將公司全部財產新臺幣2,600餘萬元及營運託管第三人祥真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祥真公司)、相對人擔任託管人後,相對人即應歸還系爭本票,嗣抗告人與祥真公司於民國102 年4月2日完成所有財產及營運之信託移交並簽訂託管約定書,惟相對人拒不歸還系爭本票。又抗告人已同意將移交託管之部分應收帳款用以清償系爭本票債務,相對人於受託保管期間亦有侵佔抗告人公司款項之情事,系爭本票約定之債務金額與實際債務餘額不符,且抗告人與祥真公司等人已於 102年6月29日就雙方債權債務關係簽訂協議書,同意抗告人公司將來有營業時設法償還債務,並未約定債務償還時間表,惟相對人及祥真公司未依約履行,抗告人已對相對人及祥真公司提出解約及詐欺告訴云云。 四、經查,系爭本票並未記載付款地,依票據法第124條第4項、第5項規定,應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時,則以發 票人發票時之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而系爭本票上既已記載發票人發票時之地址為:「新北市○○區○○路○段0號6樓」,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相對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聲請,顯有違誤,原審未適用前開法條規定,就系爭本票逕為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而未將相對人之聲請移送該管轄法院,容有未洽。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惟原裁定既有上述不當之處,仍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並依職權將本件聲請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第24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52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曾益盛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林思辰 附表: ┌──┬──────┬──────┬───┬──────┬─────┐ │編號│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及│票據號碼 │ │ │ │(新臺幣) │ │提示日 │ │ ├──┼──────┼──────┼───┼──────┼─────┤ │ 1 │102年3月15日│7,000,000元 │未載 │102年12月5日│WG0000000 │ ├──┼──────┼──────┼───┼──────┼─────┤ │ 2 │102年3月15日│8,410,000元 │未載 │102年12月5日│WG0000000 │ ├──┼──────┼──────┼───┼──────┼─────┤ │ 3 │102年3月15日│ 525,000元 │未載 │102年12月5日│WG0000000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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