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抗字第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75號
- 抗告人
- 林玉麗
- 相對人
- 陳美靜
- 相對人
-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黃敏助
- 相對人
-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阿華
- 相對人
- 施桂芬
- 相對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王耀興
- 相對人
-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濬智
- 相對人
-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宏
- 相對人
- 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申鼎籛
- 相對人
-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三雄
- 相對人
-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邦仁
- 相對人
-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鴻文
- 相對人
- 佳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寧久
- 法定代理人
- 簡素雲
- 法定代理人
- 林宗慶
- 相對人
- 台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瓊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 年10月2 日本院102 年度司拍字第208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非訟事件法第42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4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院102 年度司拍字第208 號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定,於民國102 年10月8 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見102 年度司拍字第208 號卷第7 頁),抗告期間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10日,即102 年10月18日已屆滿,抗告人遲至102 年11月10日始提起抗告,亦有抗告狀上本院收文戳印足憑(見本院卷第8 頁),揆諸首揭法條,其抗告已逾10日之不變期間,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