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智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智字第1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勤崴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應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北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叁仟貳佰貳拾壹萬貳仟玖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肆拾肆萬叁仟叁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