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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智字第8號

返還加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吳俊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智字第8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陳律詔
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律師
複代理人
葉立宇律師
反訴被告
李國禎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艾爾發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依婷
訴訟代理人
劉明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三十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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