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智字第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智字第8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陳律詔
- 訴訟代理人
- 陳振東律師
- 複代理人
- 葉立宇律師
- 反訴被告
- 李國禎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艾爾發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依婷
- 訴訟代理人
- 劉明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三十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智字第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三十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