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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智字第8號

返還加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吳俊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智字第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陳律詔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艾爾發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依婷
被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李國禎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加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㈠本訴部分:上訴人陳律詔提起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64,5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269元未據陳律詔繳納;上訴人艾爾發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提起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艾爾發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繳納。㈡反訴部分:上訴人艾爾發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提起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艾爾發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陳律詔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裁判費29,269元、上訴人艾爾發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裁判費25,275元,均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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