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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法字第1號

變更章程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吳俊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法字第1號

聲請人
王力行(即財團法人遠見天下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董事長)
相對人
財團法人遠見天下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

      委員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遠見天下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財團法人遠見天下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遠見天下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現改制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民國88年3月19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53冊、第59頁第1278號)。因業務需要修正捐助章程部分條文,並提請102年10月1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復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102年10月29日函同意,變更如附件條文對照表所示,而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遠見天下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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