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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海商字第2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許勻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海商字第21號

原告
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昇
訴訟代理人
葉國光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思涵律師
被告
長鴻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文
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
複代理人
陳毓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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