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海商字第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海商字第21號
- 原告
- 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昇
- 訴訟代理人
- 葉國光
- 訴訟代理人
- 王國傑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陳思涵律師
- 被告
- 長鴻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冠文
- 訴訟代理人
- 張慧婷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毓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