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海商字第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海商字第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長鴻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冠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5年6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15,5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