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字第20號上 訴 人 牛錦屏 張麗惠 江文銓 葉瑪琍 李國星 黎玉滿 陳彥晞 鄭潔顏 張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96,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5,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