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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字第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林修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字第5號

原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雷立芬
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柏興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進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榮達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智義律師
被告
生技達人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徐洵平
訴訟代理人
陳濬理律師
被告
莊鴻銘
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律師
複代理人
蘇三榮律師
複代理人
彭彥植律師
複代理人
紀欣宜
複代理人
段家傑
複代理人
吳胤如
被告
徐熙娣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複代理人
黃任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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