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字第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字第5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雷立芬
- 訴訟代理人
- 陳雅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柏興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進銘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則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榮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啟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智義律師
- 被告
- 生技達人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徐洵平
- 訴訟代理人
- 陳濬理律師
- 被告
- 莊鴻銘
- 訴訟代理人
- 蕭棋云律師
- 複代理人
- 蘇三榮律師
- 複代理人
- 彭彥植律師
- 複代理人
- 紀欣宜
- 複代理人
- 段家傑
- 複代理人
- 吳胤如
- 被告
- 徐熙娣
- 訴訟代理人
- 葉建廷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任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