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生技達人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徐洵平
- 兼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 原告
- 之2
- 法定代理人
- 雷立芬 住同上
-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8日判決被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生技達人股份有限公司上訴聲明求為廢棄原判決主文第二、三項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571元,徐洵平上訴聲明求為廢棄原判決主文第三項部分之上訴利益為4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生技達人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78,571元,上訴人徐洵平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4,85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