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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字第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林修平

上訴人
被告
生技達人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徐洵平
兼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原告
之2
法定代理人
雷立芬 住同上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8日判決被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生技達人股份有限公司上訴聲明求為廢棄原判決主文第二、三項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571元,徐洵平上訴聲明求為廢棄原判決主文第三項部分之上訴利益為4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生技達人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78,571元,上訴人徐洵平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4,85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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