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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
    蕭清清

  • 當事人
    劉秀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補字第144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秀美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何乃隆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蘇冠璇 附表: 一、聲請人自民國103年4月19日起至103年5月13日任職於台灣亞思夢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薪資為3萬3,300元、自 103年6月9日起至 103年8月1日任職於三元韓式花園有限公司,投保薪資為新臺幣(下同)2萬7,600元(薪資明細表之薪資則載為2 萬7,000元)、103年8月1日起任職於光士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薪資為3萬0,300元(薪資明細表所載之薪資為2萬7,176元),而聲請人自103年4月19日起至103年8月止,共約 4.5個月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僅膳食費用 5,000元,是聲請人自103年4月19日起迄今,以每月收入總額共約 11萬4,476元(33,300+27,000+27,000+27,176= 114,476)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共約2萬2,500元(5,000×4.5個月)後,應尚餘 9萬1,976元,是聲請人應就前開餘額作何處理等情,詳為說明,且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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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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