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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144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補字第144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劉秀美
代理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何乃隆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聲請人自民國103年4月19日起至103年5月13日任職於台灣亞
    思夢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薪資為3萬3,300元、自 103年6月9
    日起至 103年8月1日任職於三元韓式花園有限公司,投保薪
    資為新臺幣(下同)2萬7,600元(薪資明細表之薪資則載為
    2 萬7,000元)、103年8月1日起任職於光士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薪資為3萬0,300元(薪資明細表所載之薪資為2萬7,176
    元),而聲請人自103年4月19日起至103年8月止,共約 4.5
    個月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僅膳食費用 5,000元,是聲請人自
    103年4月19日起迄今,以每月收入總額共約 11萬4,476元(
    33,300+27,000+27,000+27,176= 114,476)扣除每月必
    要生活費用共約2萬2,500元(5,000×4.5個月)後,應尚餘
    9萬1,976元,是聲請人應就前開餘額作何處理等情,詳為說
    明,且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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