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1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補字第157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呂世宏
- 代理人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陳昭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陳報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時所提出之申請書、當時所陳報之債
務內容暨其相關證明文件。未能與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達成前置協商之原因,並具體說明債權銀行所提出
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所提還款條件之差距。
二、戶籍地台北市○○區○○○路○段000巷0○00號是否即為現
住地?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與聲請人為何關係。聲請人戶
籍為何設於該處?應提出房屋登記謄本。若為租賃,應提出
最新租賃契約書及每月繳納租金新臺幣6,000元之證明文件
;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房
屋坪數大小、若與他人共居該處並陳報其與聲請人之關係,
有無分擔租金。
三、請具體詳細說明聲請人前二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明細,不可
僅為概數,並提出相關證據(自行註明膳食費、醫療費、水
費、電費、瓦斯費、手機費、交通費、生活雜支、教育費等
支出)。
四、聲請人101年6月至今之收入明細及證明文件(薪資單、附完
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五、聲請人有無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
職收入,並說明收入之情形。
六、所有以聲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呂O維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
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
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
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
明文件)
七、聲請人及其扶養親屬呂九江、呂徐笋、未成年子女呂O維聲
請更生前兩年內(即自101年6月起至103年6月止)所取得之
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演講鐘點費、薪資、營
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給付(保險、老
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
、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及其他津貼及補助)之明細及證明文
件。
八、聲請人及其扶養親屬呂九江、呂徐笋、未成年子女呂O維於
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
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自101年6月起至103年6月止)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九、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1年6月起至103年6月止)之財產
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
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
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
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
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一、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呂九江、呂徐笋是否有與聲請人同住
?若無,則其現住地為何地?
十二、聲請人之扶養親屬呂九江、呂徐笋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
?若有,應詳細說明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證明文件
。是否領有津貼及其他補助。
十三、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
覆書所示,聲請人為王子鳥獸店、明上工程行、上明工程
行負責人,聲請人應說明王子鳥獸店、明上工程行、上明
工程行之營業狀況(包含是否尚在經營、或結束營業、或
轉賣他人營業等情),以及聲請人是否仍為王子鳥獸店、
明上工程行、上明工程行負責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