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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184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補字第184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林毗礽
代理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聲請人雖於前置更生調解聲請狀列明代理人趙興偉律師為法
    扶律師,然所檢附之委任書非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書,
    請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書。
二、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
    臺幣(下同)4,7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
    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3+1)×10×34=4,
    760元】。
三、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1年6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
    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
    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
    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
    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
    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四、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水電瓦斯、有線
    電視、交通、雜支、電話費、保險費、房屋租金、醫藥費)
    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
五、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六、聲請人應說明子女之財產狀況、工作狀況、投資狀況、就學
    狀況並提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民國101、102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
    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
    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
    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
    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七、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與前配偶就子女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
    並提出相關證明。
八、聲請人應說明與債權人調解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
    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
    文件。
九、聲請人應說明擔任傳盛房屋仲介有限公司股東之時間、股份
    價值及自100年起至今之股利盈餘分派明細,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
十、聲請人請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
    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一、聲請人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
      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
      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
      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
      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十二、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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