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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226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補字第226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蔡炫慶
代理人
林心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官逸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聲請人及其配偶、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
    (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
    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
    之日後。
二、聲請人之配偶及所扶養親屬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101、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聲請人聲請前2 年(即自民國101 年9 月25日起至103 年9
    月24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
    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
    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
    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四、聲請人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就聲請人每月支出父母親安養費用部分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
    人共同分攤?如有,請說明分攤比例為何。如安養費用有支
    出收據請一併提出。
六、請說明自民國101 年9 月起迄今,聲請人除於101 年9 月於
    長谷旅行社有帶團所得、101 年10月起迄103 年7 月於貴豪
    旅行社有帶團所得、103 年4 月15日於銘麗珊瑚有收入、10
    3 年2 至7 月郵政存簿有來自薩摩亞商銀、寶時捷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御禮坊有限公司、捷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有數百
    元至2 萬餘元之收入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佣金
    、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
    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袋、公司
    或雇用人出具之文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七、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每月領
    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
    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八、請說明聲請人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與
    戶籍地為高雄市梓官區光明路市○巷00號不同之原因,住所
    地指是否即為租賃地址?,請提出租金及管理費之繳納證明
    或轉帳交易明細。
九、聲請人之出健保費每月新臺幣(下同)2636元、交通費約24
    00元之保費繳納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油費發票等,如有其
    他必要支出請詳實盧列,如有收據或費用繳納證明請一併提
    出。
一○、民間債權人謝玉珊、賴忠信、賴福順之借貸證明文件(如
      借貸契約等)及還款證明(如匯款憑條或轉帳交易明細或
      還款收據)。
一一、聲請人個人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如續
      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一二、請說明聲請人現有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
      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
      公文)。
一三、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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