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補字第226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炫慶 代 理 人 林心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官逸嫻 附件: 一、聲請人及其配偶、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聲請人之配偶及所扶養親屬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1、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聲請人聲請前2 年(即自民國101 年9 月25日起至103 年9 月24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四、聲請人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就聲請人每月支出父母親安養費用部分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共同分攤?如有,請說明分攤比例為何。如安養費用有支出收據請一併提出。 六、請說明自民國101 年9 月起迄今,聲請人除於101 年9 月於長谷旅行社有帶團所得、101 年10月起迄103 年7 月於貴豪旅行社有帶團所得、103 年4 月15日於銘麗珊瑚有收入、103 年2 至7 月郵政存簿有來自薩摩亞商銀、寶時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御禮坊有限公司、捷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有數百元至2 萬餘元之收入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袋、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文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七、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八、請說明聲請人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與戶籍地為高雄市梓官區光明路市○巷00號不同之原因,住所地指是否即為租賃地址?,請提出租金及管理費之繳納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 九、聲請人之出健保費每月新臺幣(下同)2636元、交通費約2400元之保費繳納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油費發票等,如有其他必要支出請詳實盧列,如有收據或費用繳納證明請一併提出。 一○、民間債權人謝玉珊、賴忠信、賴福順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及還款證明(如匯款憑條或轉帳交易明細或還款收據)。 一一、聲請人個人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一二、請說明聲請人現有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一三、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