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補字第86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顏志晏 代 理 人 何乃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一、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三、請說明聲請人自民國101年4月起迄今,除任職於湯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甲天下股份有限公司、明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寒舍餐旅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袋、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文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任職於湯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甲天下股份有限公司、明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寒舍餐旅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單或薪資轉帳交易明細。 四、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101年4月起至103年4月止)之 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五、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每月支出房屋租金新臺幣(下同)8000元、子女扶養費6600元、水電瓦斯費800元,是否與配偶共同支出?如是 ,請說明分攤比例及金額為何?如否亦請註明原因;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租金繳納證明或租金轉帳交易明細、交通費1000元、手機費800元、水電瓦斯費800元、個人日用品費300元、勞健保費900元之油費發票、繳費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保費繳納證明。 七、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八、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收入總額為30萬7200元,如何 支付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56萬1600元? 九、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一○、聲請人自103年2月間與各債權銀行成立協商迄今是否均按期還款?還款期數及金額各為何?又聲請人與非金融機構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達成還款協議?該協議方案為何?聲請依該協議還款情形為何? 一一、承上,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收入不足支付其每 月必要支出,如何履行上開還款協議?還款來源為何? 一二、請提出聲請人個人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一三、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