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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91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補字第9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白青蓉
代理人
邵良正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
    臺幣(下同)4,4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
    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2+1)×10×34=4,
    420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1年4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
    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
    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
    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
    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
    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三、聲請人應提出協商相關證明文件(請向最大銀行債權人申請
    )並說明與銀行債權人自前置協商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
    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
    之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之戶籍地即臺北市○○區○○街00號7
    樓房屋是否為租賃?或聲請人所有?或為他人所有?並提出
    證明文件(含建物謄本、租賃契約、房租繳款證明)。
五、聲請人應提出民國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六、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勞工保險、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七、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水電瓦斯、有線
    電視、網路、交通、雜支、電話費)之正確且詳細計算方式
    ,即各項支出之每月平均金額並檢附聲請更生前兩年之相關
    資料、收據證明。
八、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完整之房屋租賃契約及房屋租金繳納證明
九、聲請人應說明其兩位子女之財產狀況、工作狀況、投資狀況
    、就學狀況並提出薪資證明、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民國100、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金
    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
    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
    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
    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
    保險亦請註明)。
十、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就兩位子女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並提
    出相關證明。
十一、聲請人應說明擔任烙梵資訊有限公司股東之時間、股份價
      值及自100年起至今之股利盈餘分派明細,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
十二、聲請人應說明擔任睿宇國際有限公司董事之任期、報酬、
      何時清算完畢及聲請人所得之剩餘財產為若干,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十三、聲請人請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
      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
十四、聲請人有無其他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
      有,請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民間債權人、資產管
      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
      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餘額證明。
十五、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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