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補字第91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白青蓉
- 代理人
- 邵良正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
臺幣(下同)4,4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
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2+1)×10×34=4,
420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1年4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
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
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
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
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
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三、聲請人應提出協商相關證明文件(請向最大銀行債權人申請
)並說明與銀行債權人自前置協商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
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
之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之戶籍地即臺北市○○區○○街00號7
樓房屋是否為租賃?或聲請人所有?或為他人所有?並提出
證明文件(含建物謄本、租賃契約、房租繳款證明)。
五、聲請人應提出民國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六、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勞工保險、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
七、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水電瓦斯、有線
電視、網路、交通、雜支、電話費)之正確且詳細計算方式
,即各項支出之每月平均金額並檢附聲請更生前兩年之相關
資料、收據證明。
八、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完整之房屋租賃契約及房屋租金繳納證明
。
九、聲請人應說明其兩位子女之財產狀況、工作狀況、投資狀況
、就學狀況並提出薪資證明、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民國100、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金
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
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
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
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
保險亦請註明)。
十、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就兩位子女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並提
出相關證明。
十一、聲請人應說明擔任烙梵資訊有限公司股東之時間、股份價
值及自100年起至今之股利盈餘分派明細,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
十二、聲請人應說明擔任睿宇國際有限公司董事之任期、報酬、
何時清算完畢及聲請人所得之剩餘財產為若干,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十三、聲請人請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
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
十四、聲請人有無其他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
有,請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民間債權人、資產管
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
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餘額證明。
十五、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