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破字第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破字第3號
- 聲請人
- 即破產人
- 連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本銳
- 破產管理人
- 胡毓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胡毓真律師(住臺北市○○區○○○路○段000號3樓之1,電話號碼:00-00000000)為本件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期間:自103年12月15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
第一次破產債權人會議日期:104年1月8日上午9時30分。
會議地點:本院四樓簡報室。
理由
本件連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民事庭裁定破產(103年度破字第3號)並移由本庭進行破產程序,爰依破產法第64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