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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13號

確認股份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李國增張宇葭陳彥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113號

上訴人
張廣財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欣惠律師
被上訴人
伊士曼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茂松
訴訟代理人
游淑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零三年八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103 年7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陳彥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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