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185號
- 上訴人
- 陳笎湦
- 被上訴人
- 鑫晨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震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2月7 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2 年度北簡字第43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於上訴狀表明上訴之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等語(見本院卷第5 頁),僅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然未表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於103 年6 月6 日、103 年6 月18日分別以函文及裁定通知上訴人於收受後5 日內補正,上開函文於103 年6 月11日、同月12日送達上訴人之住、居所,而上開裁定亦於於103 年6 月23日、同月24日送達上訴人之住、居所,均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至52頁、第55至56頁)。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