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265號上 訴 人 寶碩財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介宇 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律師 郭鎧之律師 徐俊逸律師 被 上訴人 明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志成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宋雲淳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