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265號
- 上訴人
- 寶碩財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介宇
- 訴訟代理人
- 簡維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鎧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俊逸律師
- 被上訴人
- 明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志成
- 訴訟代理人
- 吳尚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26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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