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416號上 訴 人 星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邢婕纚 訴訟代理人 葉爾良 被 上訴 人 劉博森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雅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7月1 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