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4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497號
- 上訴人
- 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慧玲
- 上訴人
- 歐登醫事放射所即邱淑雯
- 上訴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玲律師
- 被上訴人
- 冬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熹玲
- 訴訟代理人
- 李宏澤律師
- 複代理人
- 廖美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4年5月5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5法庭行準備程序,兩造並應各自提出證據之原本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