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4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497號上 訴 人 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慧玲 上 訴 人 歐登醫事放射所即邱淑雯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玲律師 被上訴人 冬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熹玲 訴訟代理人 李宏澤律師 複代理人 廖美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4年5月5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5法庭行準備程序,兩造並應各自提出證據之 原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