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517號

給付股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薛中興湯千慧汪曉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517號

上訴人
巫佳蓮(原名楊巫鳳蓮)
訴訟代理人
李翰洲律師
複代理人
陳君維律師
被上訴人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道義
訴訟代理人
周瑤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彥均律師
參加人
黃耀南
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巫家蓮(原名楊巫鳳蓮)」應更正為「巫佳蓮(原名楊巫鳳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517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股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