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5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517號
- 上訴人
- 巫佳蓮(原名楊巫鳳蓮)
- 訴訟代理人
- 李翰洲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君維律師
- 被上訴人
-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道義
- 訴訟代理人
- 周瑤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彥均律師
- 參加人
- 黃耀南
- 訴訟代理人
- 陳福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巫家蓮(原名楊巫鳳蓮)」應更正為「巫佳蓮(原名楊巫鳳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