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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聲抗字第22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薛中興林勇如楊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聲抗字第22號

抗告人
廖文鐸
相對人
周愛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7月22日本院100年度北簡聲字第115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00年度簡聲抗字第19號裁定後,再抗告人不服,提起再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非抗字第181號裁定廢棄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抗告人於原法院之聲請駁回。

抗告及再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惟執行程序之停止,當以執行程序仍在進行中,有仍待繼續為執行行為之必要而言,苟執行程序業已終結,別無續行之執行行為者,自無可供停止之程序。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伊係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停止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62792號給付票款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詎原裁定未經伊聲請,逕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之規定,裁定命伊供擔保後,方准予停止執行,顯有未經聲請,即行裁定之情事。且原裁定亦未記載伊所提起之確認之訴有何不符該法條第1 項之情事,即認抗告人之起訴不符該條第1項之要件,並逕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予以裁定,是原裁定顯有未當。為此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

(一)本件相對人前主張執有本件抗告人於民國99年10月20日所簽發、付款地未載、票面金額美金2,000 萬元、利息未約定、到期日為100年4月21日、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詎經伊於到期日後提示未獲付款,遂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經本院於100年7月1日以100年度司票字第6670號裁定,准就票面金額及自100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相對人復執上開本票裁定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執字第62792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一節,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100年度司執字第62792號給付票款事件卷宗查證無訛。又上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於100年7月7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隨即於送達後20日內之同年月19日以系爭本票係經偽造為由(見北簡聲卷第10頁),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經本院以100年度北簡字第7809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受理在案等情,亦據抗告人提出民事起訴狀為憑,是本件抗告人即已證明於本院100年度司票字第6670號裁定送達後20日內,以系爭本票係偽造為由,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則抗告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停止執行,尚非無據。

(二)惟查,抗告人所聲請停止執行之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62792號強制執行事件,嗣經債權人即本件相對人於100年10月14具狀撤回,並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同年月18日發函通知本件抗告人、第三人本院前開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業因債權人撤回執行終結,並檢還相對人所提出之執行名義,此節經本院調取前開執行卷宗查明屬實。是以,抗告人所聲請停止之上開執行事件既已執行終結,即無停止執行之必要。從而,本件抗告人聲請停止執行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本件執行程序業因債權人即相對人撤回而終結,抗告人聲請停止執行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原裁定未及審究上情,裁定命抗告人供擔保後得停止執行,非無違誤,抗告意旨雖未指摘此部分,惟原裁定既有違誤,自屬無可維持,爰予廢棄,並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如主文第2項所示,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林勇如

法 官 楊雅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聲抗字第22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