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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87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287號

聲請人
荃榮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何榮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亨利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惟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方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以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1057號和解筆錄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北簡字第17370號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3177號遷讓房屋等執行事件對聲請人強制執行,其請求已因不確定及一再變更而消滅或自相矛盾等語,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然未據主張或釋明有何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定得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事由,其聲請停止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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