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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92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蘇嘉豐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292號

異議人
蔡明季

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提存所民國103年10月30日以(103)取智字第3283號函請繳回本院提存所100年度存字第2523號清償提存事件提存通知書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103年11月3日接獲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存所103年度取智字第3283號函,要求異議人繳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存字第2523號清償提存事件提存通知書正本,其理由係以提存人去函表示本件提存原因已消滅,異議人已無受取權為由,欲領回提存物故要求繳回,惟提存所並未提示提存人之公函,亦未告知提存人主張本件提存原因已消滅之原因,而本件提存本為擔保異議人受讓合建履約保證金之返還,異議人迄未受償該項金額,提存原因並未消滅,從而,原處分要求繳回提存通知書正本,即無所據,為此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處分云云。

二、本院之判斷:

㈠按清償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提存之原因已消滅之情形者,依提存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現為第17條第1項第2款),既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則受取人自無受取該提存物之權利(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470號裁判意旨參照)。所謂提存原因消滅,係指就形式上觀察,原據以提存之債之關係已消滅者而言,如原據以提存之債之關係已經兩造合意解除而消滅,或已經確定判決確認其債之關係不存在者而言;又依本法第17條第1項各款規定或指定受取權人無權受領而聲請取回時,應提出相當確實之證明,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經查,本院100年度存字第2523號清償提存事件係本院民事執行處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3項後段、第4項為異議人提存新台幣(下同)89,954,060元,並附有「本件債權人蔡明季需向民事執行處提出異議之訴勝訴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和執行費、鑑價費、指界費及程序費收據正本,由民事執行處審核並開立同意領取之證明文件後,始可領取;或提存原因消滅時,由民事執行處取回處理。」之受取條件,惟異議人與債務人柯陳幸佳間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以99年度重訴字第1333號審理後,於101年5月31日判決駁回債務人柯陳幸佳之請求,柯陳幸佳不服提起上訴後,亦經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514號判決駁回確定,其理由係以異議人與柯陳幸佳間就本院93年度促字第4768號支付命令於3個月內未合法送達債務人柯陳幸佳,且柯陳幸佳已因遷出國外、設籍房屋已遭拆除不存在、柯陳幸佳未委任莊孟璋領取上開支付命令等為由,據以認定上開支付命令失效。

㈡而異議人所持以對柯陳幸佳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即上開支付命令),亦遭柯陳幸佳向執行法院以支付命令未經合法送達聲明異議,雖遭司法事務官於100年10月14日以99年度司執字第39832號裁定駁回,然經柯陳幸佳不服提出異議後,經本院100年度事聲字第337號裁定、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276號裁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08號裁定,將99年度司執字第39832號裁定廢棄,並發回司法事務官另為適當處分,本院民事執行處復於102年11月11日以99年度司執字第39832號裁定,以系爭支付命令失效、執行名義未有效成立為由駁回異議人強制執行之聲請,異議人不服提出異議,仍經本院102年度事聲字第2447號、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477號裁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825號裁定確定,本院民事執行處亦於103年11月25日以北院木99司執寅字第39832號函通知異議人,敘明異議人強制執行聲請,業經本院駁回確定在案,異議人並非柯陳幸佳之債權人等情,足見並無異議人所述提存人未告知提存原因消滅之情,況本件提存物係本院民事執行處執行債務人柯陳幸佳之財產所得之案款,而異議人既非柯陳幸佳之債權人,亦未合法取得執行名義,自不得領取系爭提存物,則本院提存所於103年10月30日以(103)取智字第3283號函請異議人繳回原提存通知書,於法並無違誤,從而本院提存所命異議人繳回本院提存所100年度存字第2523號清償提存事件之提存通知書之處分,並無不當,本件異議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依提存法第2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92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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