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25號
- 聲請人
-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3年度重國字第18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回復原狀,應於書狀內表明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並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65條第2項、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以本院民國103年度重國字第18號裁定駁回其訴,聲請回復原狀,惟未釋明其聲請回復原狀之原因,僅陳稱承審法官依法應行迴避,竟未依法迴避,且故意隱匿民國103年4月3日民事聲請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書狀,且未於裁判內載明理由,係意圖吃案包庇云云,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顯難認合法,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