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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國字第18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楊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國字第18號

原告
廖秀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蘇嘉豐、林鈞婷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03年4月1日送達原告住所,由原告本人親自簽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僅於103年4月3日具狀聲請由被告負擔裁判費用,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即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國字第18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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