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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29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朱漢寶陳蒨儀吳佳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29號

抗告人
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
抗告人
兼特別代理 陳榮陞
抗告人
相對人
廖月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相對人請求選任美的世界世界時報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7月2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相對人之聲請駁回。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不適任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下稱美的世界公司)特別代理人,原裁定指定抗告人為美的世界公司特別代理人,殊有違誤,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第40條第3 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4 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訴外人吳雨靜前聲請本院選任美的世界公司清算人,經本院102年度司字第264號裁定選派吳雨靜為美的世界公司清算人確定等情,經本院調閱上開案卷查明無訛,故美的世界公司非無法定代理人行使代理權之情事,相對人聲請選任美的世界公司特別代理人,於法有違,難以准許。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洵屬有據,應由本院撤銷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吳佳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29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特別代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