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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25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宣玉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25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曹昌霖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三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李嘉麗、詹朝景、詹林立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82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1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聲請人不服原裁定異議,應視為依法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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