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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
    宣玉華

  • 原告
    曹昌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25號抗 告 人 即聲請人  曹昌霖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三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李嘉麗、詹朝景、詹林立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82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1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聲請人不服原裁定異議,應視為依法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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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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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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