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宣玉華
- 原告曹昌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25號抗 告 人 即聲請人 曹昌霖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三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李嘉麗、詹朝景、詹林立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82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1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聲請人不服原裁定異議,應視為依法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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