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25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曹昌霖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三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李嘉麗、詹朝景、詹林立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82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1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聲請人不服原裁定異議,應視為依法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25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三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李嘉麗、詹朝景、詹林立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82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1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聲請人不服原裁定異議,應視為依法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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