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84號
- 異議人
- 有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志昌
- 相對人
- 利園海鮮樓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崇敬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利園海鮮樓企業有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利園海鮮樓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