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84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84號

異議人
有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昌
相對人
利園海鮮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崇敬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利園海鮮樓企業有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利園海鮮樓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