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74號
- 原告
-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豐永
- 訴訟代理人
- 許紫涵
- 訴訟代理人
- 王凱琳
- 被告
- 智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桂
- 訴訟代理人
- 蘇建宇
蔡宗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均具狀表示有和解可能,並聲請合意停止訴訟以利訴訟外和解,爰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蘇嘉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