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04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青柳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洪郁棻律師 黃秀惠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吳逸之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 馮俊堯律師 吳俊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月13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