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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薛中興楊雅清林伊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2號

上訴人
胡鍾齡
被上訴人
李家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16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6月25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2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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