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2號
- 上訴人
- 胡鍾齡
- 被上訴人
- 李家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16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6月25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