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30號
- 原告
- 米塔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慕恩
- 被告
- 王堯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七日內繳納裁判費,上開裁定業已於同年3月3日送達原告,然原告迄今尚未補正之事實,有本院上開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是依前所述,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