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30號原 告 米塔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慕恩 被 告 王堯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七日內繳納裁判費,上開裁定業已於同年3月3日送達原告,然原告迄今尚未補正之事實,有本院上開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是依前所述,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江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