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65號原 告 臺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青峯 訴訟代理人 王炯棻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永隆律師 被 告 醒吾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吉田 被 告 台北之音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婉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正豪律師 劉嘉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