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65號
- 原告
- 臺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青峯
- 訴訟代理人
- 王炯棻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永隆律師
- 被告
- 醒吾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楊吉田
- 被告
- 台北之音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婉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興業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正豪律師
劉嘉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