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永勝自動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國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春一億有限公司間因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3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於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