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9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勝自動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國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春一億有限公司間因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3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於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