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16號
- 原告
- 楊鴻昇
- 訴訟代理人
- 吳柏儀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祥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震中
- 被告
- 李朕寶
- 被告
- 楊沛緹
- 被告
- 友恆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施華雄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俊傑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菘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1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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