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林勇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16號

原告
楊鴻昇
訴訟代理人
吳柏儀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祥墩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震中
被告
李朕寶
被告
楊沛緹
被告
友恆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施華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律師
複代理人
蔡菘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