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16號
- 上訴人
- 友恆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華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鴻昇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41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