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40號原 告 王象詮 被 告 京庚健康世界股份有限公司101分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董至玲 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3月20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