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15號
- 上訴人
- 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
- 法定代理人
- 韋特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仁揚、宜約瑟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係起訴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坐落臺北市○○區○○○路0段000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巷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而依上訴人提出之民國103年3月3日不動產估價書所載,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88,578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103年3月30日以103年度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核定為1,588,578元確定(見本院卷㈠第3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