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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萬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壽全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佳品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宏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6,5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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