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萬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壽全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佳品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宏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696,5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