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萬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壽全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佳品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宏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6,5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