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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9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90號

原告
華彥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信淵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律師

      蔡婉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金隆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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