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2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24號

原告
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峰
訴訟代理人
李浤誠律師
被告
台灣惠而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彥
訴訟代理人
朱百強律師

      賴志豪律師

      李劍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