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陳琪媛
- 當事人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惠而浦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24號原 告 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峰 訴訟代理人 李浤誠律師 被 告 台灣惠而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彥 訴訟代理人 朱百強律師 賴志豪律師 李劍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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