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57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蔡清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福、威龍交通有限公司、新首都交通有限公司因103年訴字第175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玖萬捌仟零貳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