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57號上訴人即 原 告 蔡清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福、威龍交通有限公司、新首都交通有限公司因103年訴字第175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玖萬捌仟零貳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學妍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