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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9 日
  • 法官
    熊志強

  • 原告
    蔡清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57號上訴人即 原   告 蔡清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福、威龍交通有限公司、新首都交通有限公司因103年訴字第175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玖萬捌仟零貳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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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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