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57號上訴人即 原 告 蔡清波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楊福 威龍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如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新首都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5年2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學妍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