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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3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830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翁世海
訴訟代理人
郭景超
被告
友個優國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特別代理人
陸初昀
被告
謝嘉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零肆萬壹仟壹佰捌拾捌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玖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
如以新臺幣貳佰零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㈠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兩造簽訂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
    暨總約定書甲通用條款第7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應有管轄權。
  ㈡本件被告友個優國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陸初昀未於最後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主張:被告友個優國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陸初昀、
  謝嘉鴻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1年2月2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200萬元,約定自101年2月20日起至103年2月20日止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依原告企業換利指數利率加年利率5.
  16%計算(目前為6.06%),又於102年4月16日向原告借款223
  萬元,約定自102年4月16日起至104年4月16日止按月平均攤還
  本息,利息依企業換利指數加年利率4.89%計算(目前為5.79%
  ),並均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視為全部到期,
  除依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併按上
  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併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嗣被告友個優國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僅分別繳納本息至103
  年3月20日、103年3月17日,尚欠本金346,694元、1,694,494
  元,視為全部到期,被告陸初昀、謝嘉鴻為連帶保證人,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等情。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關係,聲明請求命
  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判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本件被告陸初昀、謝嘉鴻均稱對原告之請求無意見等語;另被
  告友個優國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
  定書2份、本票及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影本各2份、放款帳戶利
  率查詢表2份、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表2份為證,被告陸初昀
  、謝嘉鴻並不爭執,另被告友個優國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對於
  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參酌原告所提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
  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
  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21,295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
  條笫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
│附表(幣別:新臺幣)                                                    │
├──┬──────┬─────────┬────────────────┤
│編號│本金        │利息              │違約金                          │
├──┼──────┼─────────┼────────────────┤
│ 1  │  346,694元 │自103年3月21日起  │自103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0.606% │
│    │            │按年利率6.06%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年利率1.212% │
│    │            │                  │計算                            │
├──┼──────┼─────────┼────────────────┤
│ 2  │1,694,494元 │自103年3月18日起  │自103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0.579% │
│    │            │按年利率5.79%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年利率1.158% │
│    │            │                  │計算                            │
├──┼──────┼─────────┴────────────────┤
│合計│2,041,188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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