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830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訴訟代理人
- 翁世海
- 訴訟代理人
- 郭景超
- 被告
- 友個優國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兼特別代理人
- 陸初昀
- 被告
- 謝嘉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零肆萬壹仟壹佰捌拾捌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玖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
如以新臺幣貳佰零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㈠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兩造簽訂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
暨總約定書甲通用條款第7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應有管轄權。
㈡本件被告友個優國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陸初昀未於最後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原告主張:被告友個優國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陸初昀、
謝嘉鴻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1年2月2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200萬元,約定自101年2月20日起至103年2月20日止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依原告企業換利指數利率加年利率5.
16%計算(目前為6.06%),又於102年4月16日向原告借款223
萬元,約定自102年4月16日起至104年4月16日止按月平均攤還
本息,利息依企業換利指數加年利率4.89%計算(目前為5.79%
),並均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視為全部到期,
除依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併按上
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併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嗣被告友個優國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僅分別繳納本息至103
年3月20日、103年3月17日,尚欠本金346,694元、1,694,494
元,視為全部到期,被告陸初昀、謝嘉鴻為連帶保證人,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等情。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關係,聲明請求命
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判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本件被告陸初昀、謝嘉鴻均稱對原告之請求無意見等語;另被
告友個優國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
定書2份、本票及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影本各2份、放款帳戶利
率查詢表2份、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表2份為證,被告陸初昀
、謝嘉鴻並不爭執,另被告友個優國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對於
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參酌原告所提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之主
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
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21,295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
條笫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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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幣別:新臺幣) │
├──┬──────┬─────────┬────────────────┤
│編號│本金 │利息 │違約金 │
├──┼──────┼─────────┼────────────────┤
│ 1 │ 346,694元 │自103年3月21日起 │自103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0.606% │
│ │ │按年利率6.06%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年利率1.212% │
│ │ │ │計算 │
├──┼──────┼─────────┼────────────────┤
│ 2 │1,694,494元 │自103年3月18日起 │自103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0.579% │
│ │ │按年利率5.79%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年利率1.158% │
│ │ │ │計算 │
├──┼──────┼─────────┴────────────────┤
│合計│2,041,188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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