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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45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許勻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通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立人
訴訟代理人
黃緯宸
上 訴 人
即 參加人 臺灣明尼蘇達礦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Denise Robin-Rutherford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呂氏國信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5 年1 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5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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